|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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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兴华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飞机工业(集团)实业装饰装修工程公司南宁分公司 西安飞机工业(集团)实业装饰装修工程公司 |
| 类型 | 保全告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保全告知书 (2020)桂0108执保475号 西安飞机工业(集团)实业装饰装修工程公司南宁分公司、兴华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西安飞机工业(集团)实业装饰装修工程公司南宁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兴华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20)桂0108民初3282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冻结兴华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44153元(建行45050160500100001112),实际冻结34415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7月31日至2021年7月31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0)桂0108民初3282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