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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双灵保健品(集团)有限公司
保定河工科技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保定景荣苗木种植有限公司
中科嘉华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626民初384-1号

申请人:保定景荣苗木种植有限公司。地址:定兴县兴华东路南侧,国泰街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6MA07NDFW1X。

法定代表人:李雅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志革,河北章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旭,河北章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双灵保健品(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定兴县开发区华健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6108166213A。

法定代表人:刘颖,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申请人:中科嘉华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南路53号院4号楼1层101室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076600088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保定景荣苗木种植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双灵保健品(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科嘉华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保定景荣苗木种植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双灵保健品(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华建路北侧、新107国道西侧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为:冀(2017)定兴县不动产权第××号)及被申请人中科嘉华投资有限公司在保定河工科技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股权予以查封。担保人李志远以其位于天津市河西区的房产(房地证津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已于2020年4月23日对被申请人的以上财产采取了查封、冻结保全措施。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亦应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查封担保人李志远位于天津市河西区的房产(房地证津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6月17日起至2023年6月16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德勤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金凤

裁判日期 2020-06-17
发布日期 202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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