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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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德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4459.65元、透支利息2645.25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2月17日),并按《泉州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约定的计算方式继续支付利息自2020年2月18日起至还清全部本金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6元,减半收取计113.8元,由***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