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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并案被告)湖南百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并案原告)湖南神斧集团一六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月31日签订的《湖南神斧集团一六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发建设合同书》及2014年8月26日签订的《湖南神斧集团一六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发建设合同补充协议》无效; 二、一六九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的房屋、车位/车库、商业设施等归被告(并案原告)湖南神斧集团一六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因一六九棚户区改造项目与购房户签订的购房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由被告(并案原告)湖南神斧集团一六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承继; 三、由被告(并案原告)湖南神斧集团一六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原告(并案被告)湖南百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3,196,677.63元(含保证金10,000,000.00元),原告(并案被告)湖南百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一六九棚户区改造项目收取的押金/保证金,由原告(并案被告)湖南百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退还并支付; 三、驳回原告(并案被告)湖南百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6647元(湖南百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缴936547元,已缴601227元;湖南神斧集团一六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应缴100元,已缴100元),由原告(并案被告)湖南百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74658.8元,由被告(并案原告)湖南神斧集团一六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6198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