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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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罗甸县红水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顺通立体车库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2019)黔2728民初109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2019)黔2728民初109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罗甸县红水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贵州顺通立体车库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2587101.9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587101.92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2587101.92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直至上述工程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349元,由罗甸县红水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7497元,贵州顺通立体车库发展有限公司负担92852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罗甸县红水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贵州顺通立体车库发展有限公司缴纳67918元,罗甸县红水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缴纳27497元,贵州顺通立体车库发展有限公司承担67918元,罗甸县红水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749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19 |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