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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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安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连带赔偿原告***人民币119007.9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82元,减半收取计1541元,由被告***、***、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连带承担1386.90元,原告***自行承担154.10元。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二年。 代理审判员饶丽 二零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昱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