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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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华龙建设有限公司 海南国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572,532元及逾期支付利息(利息从2018年9月10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黑龙江省华龙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国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12元,由被告***、黑龙江省华龙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国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