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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武汉湛卢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东峻工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武汉湛卢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东峻工贸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的租赁费、物业费和安防服务费共计1,346,314.66元及利息(以1,346,314.6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1日起计至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武汉湛卢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东峻工贸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的占有使用费691,116元;

三、驳回原告湖北东峻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501元,由被告武汉湛卢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08
发布日期 202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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