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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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嘉陵泵业制造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七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 三台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三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7858.54元; 二、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给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七分公司垫付费用18229.31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5元,减半收取计1532.50元,由***负担732.50元,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七分公司负担800元(原告垫付,在本判决书确定的给付款中已品迭)。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3 |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