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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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乘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南桐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华兴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南阳鑫富强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华兴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桐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18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约定计算,但应当扣除被告河南华兴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的利息46687.31元); 二、被告河南华兴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河南桐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协议以位于高新区独山大道与两相路交叉口东南角所有权人为被告***的2号楼1层10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1301018859)、5层50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1301018855)、4层40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1301018856)、3层30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1301018857)、2层20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1301018858),所有权人为被告***的1号楼3层30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1301018862)抵押物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上述第二项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分别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河南华兴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清偿; 四、驳回原告河南桐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800元,被告河南华兴地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6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