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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百色川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田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欣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西欣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田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5,000,000元;

二、被告广西欣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田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贷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自2014年1月9日至2019年6月21日的利息为993,798.2元;自2019年6月22日起的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6***)约定标准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广西欣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时,原告广西田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百色川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位于百色市右江区风商贸城1层B3-5号、B12-25号、B2-20号、B12-20号、B12-23A号、B12-15号、B6-82号、B9-10号、B9-12号、B7-3号、B12-22号、B7-2号、B12-21号、B3-13A号、B12-13A号、B9-13A号等商铺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本案受理费53,757元,由被告广西欣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向原告付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依法预交上诉费(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0×××97,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

裁判日期 2019-12-16
发布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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