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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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乐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安徽乐富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乐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38393.48元; 二、被告安徽乐富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7678.7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23036.09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1380元,由原告***负担552元,被告安徽乐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60元,被告安徽乐富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2元,被告***负担276元。 |
| 裁判日期 | 2018-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