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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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兰州天勤物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皋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付原告兰州天勤物业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165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