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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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铁路坝支行 武汉国大腾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湖北国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国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48,134.4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国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48,134.42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国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 四、驳回原告湖北国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8元、公告费260元,共计1,388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7-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