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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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无锡市南资九盈一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洛阳坤骐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伊川县恒泰国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伊川县恒泰国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市南资九盈一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偿还9999322.05元; 二、伊川县恒泰国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市南资九盈一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偿还垫款本金9999322.05元的罚息(罚息按伊川县恒泰国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签订《开立信用证协议书》的约定自2016年12月7日起计算至2018年7月16日止); 三、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伊川县恒泰国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给付金钱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伊川县恒泰国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无锡市南资九盈一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伊川县恒泰国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453元,由伊川县恒泰国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2 |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