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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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同力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湖北中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中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武汉同力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0541.9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欠付货款140541.9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时间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武汉同力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85元,由被告湖北中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给付原告或在执行过程中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