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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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龙泉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2002民初4552号 原告: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成都市龙泉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龙泉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5日立案。原告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向杰 人民陪审员刘毅 人民陪审员郭刚 二零二零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宋梅 |
| 裁判日期 | 2020-09-04 |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