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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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抚支行 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翔支行 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抚顺鑫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抚支行欠款本金411217.57元和截至2020年1月7日的利息、罚息、复息23782.95元,共计435000.52元,并承担自2020年1月8日起至欠款全部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具体数额以还款之日实际发生额为准; 二、原告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抚支行对坐落于抚顺市顺城区63-1号楼1单元601号住宅房屋(建筑面积114.73平方米)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抚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26元、公告费560元、诉讼保全费27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