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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8年8月16日,利息为563914.63元、罚息为25299.89元、复利为72105.23元;2018年8月17日起至欠款还清时止,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0.99995‰计付罚息、以所欠罚息为基数按月利率7.3333‰计付复利);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36000元; 三、被告贵州永盛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邵东县盛宝源商贸有限公司、贵州茂泰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赵钱孙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都说好化工建材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贵州永盛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修文县扎佐镇和新村贵州商贸物流港一期C区4栋1单元1层9号、25号-37号的14套房屋(他项权证号为修房他证修文县字第××号)享有抵押权,并就该14套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8012元,由原告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656元,由被告***、贵州永盛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邵东县盛宝源商贸有限公司、贵州茂泰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赵钱孙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都说好化工建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6356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权利方可以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8-12-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