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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2018)黔0524民初52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变更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2018)黔0524民初52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贵州华电安顺华荣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上诉人贵州织金盛泰建材综合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4920974.3元及利息(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从2014年12月7日起计算至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止,其中,2014年12月7日起至2015年2月16日止以5920974.3元为基数计付,2015年2月17日起至2016年2月4日止以5420974.3元为基数计付,2016年2月5日后以4920974.3元为基数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5755元由被上诉人贵州织金盛泰建材综合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855元,上诉人贵州华电安顺华荣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99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755元由被上诉人贵州织金盛泰建材综合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855元,上诉人贵州华电安顺华荣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99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