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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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翼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上海翼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退还原告***课时费7,558.33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计50元,由被告上海翼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4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