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万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苏州和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万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团费4925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9255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上海万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91元,由原告上海万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603元,被告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688元,原告同意两被告负担部分由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20-08-14 |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