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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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延边京延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延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返还***借款本金16636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00年4月1日至全部返还借款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1元、公告费1200元、鉴定费1000元,合计2921元(***已预交3375元),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