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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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国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西安高新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云投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陕0116民初11875号原告:冯捷, |
| 案号 | - |
| 案由 | 相邻关系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陕0116民初11875号原告:***,女,****年**月**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亓中鲁,陕西秦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男,****年**月**日出生。被告:西安国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卫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菁,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燕子,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陕西云投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卫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菁,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燕子,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与被告***、西安国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润物业)、陕西云投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投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亓中鲁,被告***、被告西安国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被告陕西云投置业有限公司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菁、吴燕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共同对原告房屋漏水问题进行彻底的修复;2、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房屋漏水造成的损失2850元,鉴定费26000元;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0月24日,原告购买了位于房屋,房屋业主,第二被告是该小区物业公司,第三被告是涉案房屋开发商。自2017年夏季以来,原告房屋主卧及衣帽间开始出现漏水现象。此后原告多次反映,但是三被告多次相互推脱,至今未能解决,并且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辩称,根据鉴定意见中鉴定分析,首先管道设置不符合规定,存在漏水隐患。其次没有排气孔,不符合建设施工标准,我的二次铺设只是辅助作用。最后在现场破开之后,防水卷材没有上翻,侧面没有防水,所有的水都是在侧面渗漏下去,和我二次装修没有关系,我的装修不会破坏原本的防水层。我的装修如果要破坏不会只破坏一面,应该全部都被破坏。被告国润物业和被告云投公司共同辩称,一、被告国润物业无需承担责任,其已充分履行了自己义务,漏水之后原告要求物业维修,物业第一时间派人维修查看,并组织双方进行漏水试验,积极协调,不存在过失或未尽管理义务的情形。二、被告云投公司也无需承担责任,无论是在竣工、交房前还是交房后,C8-301号房屋是正常状态,而被告***所反映的问题中,没有阳台露台的问题,在竣工验收报告中露台防水合格。三、本次漏水是被告***装修半年后出现,其擅自加盖叠层的行为改变露台本身使用功能,导致露台本身的防水层遭到破坏,鉴定报告中说防水卷材贴在地面台沿上,但另一面墙的卷材是上翻的,因此可以推断本次漏水点卷材在房屋交付时是上翻标准的。四、落水口排水不畅是被告***的二次改造行为所致,根据鉴定现场开挖后发现,业主二次改造时加垒的水泥砂浆层不慎灌入落水管,导致排水不畅,造成楼下业主屋内漏水现象。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咸阳市房屋业主,被告***系咸阳市房屋业主,被告国润物业系国润城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云投公司系该小区开发商。原告***房屋主卧室及衣帽间屋顶出现漏水现象,造成原告损失,多方多次协商未果,后原告诉至本院。在诉讼中,原告***提出对申请人位于咸阳市秦都区的涉案房屋漏水原因及造成损失进行鉴定,西安高新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作出鉴定意见书,其中第五项鉴定分析:“经现场询问、现场勘验,分析如下:1、经用吸墨纸对现场落水管道检查,吸墨纸干燥,判定落水管道无渗漏。2、板进入室内,不符合《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第6.14.5条规定。3、屋面未见设有排气孔或排气管道以及其他的排气措施,不符合《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第9.0.6条规定。4、屋面卷材防水层沿女儿墙向上略高于砖面层顶标高,接水斗周边防水层局部有破坏且未伸入接水斗内,落水斗内有大量水渗入,不符合《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第8.4.5条、第8.5.2条、第8.5.4条、第8.5.5条的规定”。第六项鉴定意见:“1、涉案房屋发生渗漏的主要原因:(1)露台水落口周边局部防水层遭破坏造成防水功能丧失;(2)屋面防水层局部泛水高度不够而使雨水易渗入防水层下部;(3)水落口排水不畅,造成水落口周边严重积水。2、涉案房屋发生渗漏的次要原因:(1)露台上部二次铺设的砂浆层上部未按要求做泛水,阴阳角部位施工缝无有效的封堵措施,露台上部水渗入下层而造成大量积水;(2)屋面未采取排气措施导致屋面水蒸气无法有效排除,可能造成防水层起鼓破裂而失去防水功能。3、维修估算费用为贰仟捌佰伍拾元整(2850)。修复项目包括:拆除壁纸、吊顶、乳胶漆、贴壁纸、天棚刮腻子、乳胶漆、安装吊顶、垃圾清运合计2850元”。以上事实,有鉴定意见书、庭审笔录及相关证据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物权受法律保护,原告房屋因漏水造成损失,原告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或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根据鉴定意见可以确认被告***、被告西安国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陕西云投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损失均存在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被告西安国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陕西云投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申请对损失进行鉴定,根据鉴定意见原告维修拆除壁纸、吊顶、乳胶漆、贴壁纸、天棚刮腻子、乳胶漆、安装吊顶、垃圾清运等估算费用为2850元。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被告西安国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陕西云投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共同对原告***房屋漏水处进行修复。二、被告***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经济损失950元。三、被告西安国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经济损失950元。四、被告陕西云投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经济损失9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946.5元,由被告***承担34.5元,由被告西安国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34.5元,由被告陕西云投置业有限公司承担34.5元。本案鉴定费26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8666.6元,由被告西安国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8666.7元,由被告陕西云投置业有限公司承担8666.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王晨人民陪审员滑悦平人民陪审员张玲利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张翔翔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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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0-09-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