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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元氏县丰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19500元。 二、驳回原告元氏县丰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58元,减半收取1679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负担1345元,由原告元氏县丰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3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