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鹤山市富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鹤山市富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20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鹤山市富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22800元,原告同意被告负担的受理费于被告履行判决义务时迳付给原告,故本院不再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