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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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纪龙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开县事航粮油经营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蒋士航、郭永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荆门市纪龙米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万元。 二、驳回原告荆门市纪龙米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25元,减半收取2412.50元,由原告负担360元,被告负担205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7-20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