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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沧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20000元(直接汇入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超的沧州银行气象支行62×××70账户中)。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302789元。(直接汇入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超的沧州银行气象支行62×××70账户中)。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84元,由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240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2900元,由原告***负担14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3-15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