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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责仼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娄底市娄星区幸福电器厂的合理经济损失1966074元,由被告娄底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娄底市娄星区幸福电器厂589822.2元,其余损失1376251.8元由原告娄底市娄星区幸福电器厂自行承担; 二、驳回原告娄底市娄星区幸福电器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448元,由原告娄底市娄星区幸福电器厂负担28313.6元,由被告娄底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13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