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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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州分行借款本金300773.92元,支付截止至2019年7月16日止的利息4966.79元(含罚息和复利),并继续支付自2019年7月17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和复利,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款交本院); 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州分行对被告***所有的位于楚雄市的房屋(房产证号:楚雄市房权证鹿城字第××号;他项权证:楚雄市房他证2016字第××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86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负担(未交,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款交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