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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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盛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金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金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7689元、逾期借款利息5165.71元,以及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清偿完毕时止的利息及罚息(按年利率5.7%计算); 二、原告金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位于长春路以东、昆明路以南、春城花园以北(金和花园4幢1单元6层602号)期房一套实现行使抵押权,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不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金昌市盛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58元,减半收取1679元,由被告***、***、金昌市盛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6-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