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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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酒泉市瓜州县新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瓜州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偿还原告***逾期利息77500元(500000元×6%/年÷12月×31月)。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075元,由原告***负担460元(已预交),被告***负担4615元。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