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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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绍兴市人民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给原告***人民币26031.6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0元,由原告***负担811元,由被告绍兴市人民医院负担299元,其中由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鉴定费965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绍兴市人民医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5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