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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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吉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547902.43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2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547902.43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辽宁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利息61041.06元(利息以923429.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4.75%,自2017年12月22日起至2019年5月13日止);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14.14元(原告已缴纳),由被告辽宁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担4144.58元,由原告***承担5869.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7-8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