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供用电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山火炬开发区窈窕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支付电费172730.4元,并自2018年2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尚欠电费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欠费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26元,减半收取为231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山火炬开发区窈窕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