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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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其母宁会英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3401.65元(14890.72元×90%),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将该款直接汇至原告***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的62×××70账户内); 二、被告***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因其母宁会英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489.07元(14890.72元×10%),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将该款直接汇至原告***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的62×××70账户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负担,(将该款直接汇至原告***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的62×××70账户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5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