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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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借款本金294700.25元及利息、罚息等3635.88元(暂计至2020年4月5日,之后利息罚息等自2020年4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以其提供的位于合肥市长丰县不动产证明第0007761号)对本判决第一项义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在被告***、***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义务时,原告对上述房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6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