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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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浙众包装有限公司 浙江乐派工贸有限公司 金华立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金华立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金华市浙众包装有限公司货款68902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8年7月2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欠款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金华市浙众包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金华立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7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