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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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青岛名巨商贸有限公司 贵州众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财产保全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结案通知书 (2020)鲁0112执保174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众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青岛名巨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贵州众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名巨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112民初157号之二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裁定,本院2020年8月2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解除对申请人贵州众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做出的(2020)鲁0112民初15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内容已执行完毕。 审判员 李峻岭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栾绍卓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