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借款本金4098.31元、利息206.78元、罚息224.57元,共计4529.66元(均计算至2018年5月22日);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支付以借款本金4098.31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8.4%计算的逾期利息、罚息(具体数额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个人信贷系统计算数额为准,但利息、罚息总和不得超过国家法律规定的最高利息标准即年利率24%)。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负担(已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由被告向原告一并清结)。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1-23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