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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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神舟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锋尚绿品零碳物联技术(青岛)有限公司 陕西陕汽重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公示催告 |
| 法院 |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705民催10号 申请人锋尚绿品零碳物联技术(青岛)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毕秀芬,经理。 申请人锋尚绿品零碳物联技术(青岛)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5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一、宣告申请人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230369586,出票日期为2019年11月11日,到期日为2020年5月11日,票面金额为20000元,付款行为潍坊银行开发支行,出票人为潍坊神舟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陕西陕汽重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持票人为锋尚绿品零碳物联技术(青岛)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锋尚绿品零碳物联技术(青岛)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锋尚绿品零碳物联技术(青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郭志春 审判员李爱伟 审判员韩磊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赵曙光 |
| 裁判日期 | 2020-07-21 |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