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潍坊神舟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锋尚绿品零碳物联技术(青岛)有限公司
陕西陕汽重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705民催10号

申请人锋尚绿品零碳物联技术(青岛)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毕秀芬,经理。

申请人锋尚绿品零碳物联技术(青岛)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5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一、宣告申请人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230369586,出票日期为2019年11月11日,到期日为2020年5月11日,票面金额为20000元,付款行为潍坊银行开发支行,出票人为潍坊神舟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陕西陕汽重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持票人为锋尚绿品零碳物联技术(青岛)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锋尚绿品零碳物联技术(青岛)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锋尚绿品零碳物联技术(青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郭志春

审判员李爱伟

审判员韩磊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赵曙光

裁判日期 2020-07-21
发布日期 2020-09-0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