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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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卓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吕梁市人民医院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鉴定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00000元整(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承担。 上述判决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3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