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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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恒浦体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公司 荆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中科科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湖北楚元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公司和被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安恒浦体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53461.75元及利息(其中,以236730.75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16731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西安恒浦体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222元,由原告西安恒浦体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22元,被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公司和被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账号,收款人: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3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市长江大学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