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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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润宝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依波精品(深圳)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京润宝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依波精品(深圳)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支付原告货款884844.1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以884844.1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6月3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还款日); 二、被告**志对被告南京润宝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中的773219.35元及该773219.35元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依波精品(深圳)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91.22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30 |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