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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吉0194民初65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吉0194民初656号民事判决书第五项; 三、变更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吉0194民初656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为“上诉人吉林中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张博支付经济补偿金18877.5万元,原审被告长春盛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山联盟文旅发展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对上述经济补偿金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被上诉人张博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吉林中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28 |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