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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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 万向三农集团有限公司 露露(北京)有限公司 霖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标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霖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香港飞达企业公司签订的签署日期为2001年12月27日的《备忘录》和签署日期为2002年3月28日的《补充备忘录》有效。 二、被告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备忘录》及《补充备忘录》中约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义务,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许可原告使用570573号、第570574号、第7518767号和第6477542号注册商标的事项进行公告并依法办理相关商标使用许可的备案手续。 三、被告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阻碍和干扰原告依据《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而使用相关被许可商标的行为。 四、驳回原告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元,原告负担8700元,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收退,由被告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行付还原告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16 |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