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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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春祥石化有限公司 江苏锐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泰州旭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华厦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江苏华厦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以49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7年5月10日止按年利率7.8%计算,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按年利率11.7%计算;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7年5月12日止按年利率7.8%计算,自2017年5月13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按年利率11.7%计算)。 二、***、***、江苏春祥石化有限公司、***、泰州旭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锐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江苏华厦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78元,由九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其同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九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九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十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978元。 |
| 裁判日期 | 2018-06-08 |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