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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西安博深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荣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西安博深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西安荣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5万元,并自2018年9月6日起至2020年5月18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西安荣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103元,由被告西安博深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3800元,原告西安荣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303元。

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27
发布日期 202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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