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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省达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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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县中实家具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福建省达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闽侯县中实家具厂支付定作款191746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加收50%)支付自2018年1月18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二、驳回闽侯县中实家具厂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135元,减半收取2067.5元,由闽侯县中实家具厂负担67.5元,由福建省达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3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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