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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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权确认纠纷 |
法院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所有的坐落于三门县××街道××路××号××幢××室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三房权证海游字第1××7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三国用(2014)字第0××8号],申请人浙江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62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息(截至2020年7月8日止合计为27958.52元;之后自2020年7月9日起的的罚息、复息按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范围内优先受偿。 申请费5140元,由被申请人马加力、尤美勤共同负担。 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20-08-21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